(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 研究背景
近年来,绿色低碳转型的理念逐步为大众所接受,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重要共识。2020年9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其指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确定的目标作出更大努力和贡献”。此后,多个省份计划提前实现碳达峰,冶金、石化、水泥、钢铁等传统行业被重点监控,2021年下半年各省“能耗双控”成为热点。2021年10月24日,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明确中央总体部署,“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此前碳融资、碳信用等金融领域相对起步较早,而作为社会重要保障力量的碳保险也正破浪前行。
2. 研究意义
研究在碳达峰碳中和“3060”背景下的碳保险意义重大,是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和必然,碳保险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履行减排承诺的重要助力。2015年,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上,中国作出了四大减碳承诺,为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在减排过程中,国内清洁能源装机量的提升、森林碳汇的增加以及新的碳捕捉、减碳科技的发展过程都具有不确定性,需要碳保险与其他碳金融产品一道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二是保险创新的必由之路。伴随着产业高质量转型、低碳化发展,现有的保险无法满足这些领域的投保需求,清洁能源技术的购买、碳汇的稳定输出、碳交易的履约等都需要纳入考量,有些碳保险领域的创新甚至可能是颠覆性的。三是保险业自我转型的提质优效。碳保险主要由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而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目前严重依赖机动车辆保险,尽管近几年在非车险领域有所探索,但非车险领域零散、不可持续、受众面窄的局限性较为明显,新的开源是当务之急,保险公司非车险转型恰逢碳保险巨大的市场前景下,这是一个绝佳的机遇。研究碳保险现状以及如何发展有助于高质量实现“3060”目标。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关于碳保险的可查文献目前仍较为有限,本文从两条路径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总结。
1. 从绿色保险到碳保险
李洪锐(2010)从发展观念、发展模式、发展环境、实现目标的角度阐述了绿色低碳保险与非碳保险相比的竞争优势,但认为当时仍处于理论探索阶段;杨桂龙(2021)通过对比王顺庆(2014)、王国军和庹国柱(2016)等研究以及相关论坛对绿色保险的表述,对绿色保险广义和狭义的内涵作出了新的定义,并以浙江湖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例进行剖析,其定义的方式为碳保险定义提供了参考;冯爱青、岳溪柳、巢清尘等(2021)指出,为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绿色保险对极端气候变化的损失风险进行分摊和补偿,为环境保护、碳交易以及生态工程项目提供风险保障,并从碳排放权的角度定义了碳保险;戴梦希(2021)认为碳保险是绿色保险中“帮助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应用”的一种,并将碳保险与光伏产品长期质量保险等并列。
2. 从碳金融到碳保险
Sonia Labatt和Rodney R.White(2007)首次较为完整地提出碳金融的概念,并在后续正式发行了Carbon Finance(2010)一书,介绍了碳金融的运作机制,告诉人们如何以金融方法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王倩、李通、王译兴(2010)指出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分支,由于减排权证的发放有不确定性,碳保险的产生是针对交付各项环节不确定性进行的保障,并从清洁能源项目支付、森林碳汇等方面展开说明;张妍(2012)认为保险作为金融的重要部分,发展碳保险可以从改进已有保险、发展特色碳保险和加强保险资金介入低碳技术研发领域等方面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李濛(2013)论述了低碳经济给产业结构带来的变化,并通过SWOT分析法,以环境责任保险、森林保险、绿色车险、科技保险为例,对财产保险在这一领域的创新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李媛媛(2015)从中国碳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角度,认为碳保险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人为设计产生的,蕴含巨大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并未覆盖这一不可为保险,并面临着合同价值难确定、碳融资和交付在碳保险中缺乏制度安排、财产保险受益人需要凸显等问题,提出了在保险中加入ART原理、引入定值保险、对碳保险单独立法等意见建议;彭远汉、张璇(2017)从低碳保险的角度,认为当前我国低碳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发展滞后,保险公司需要以此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